一
任命向月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
任命
林玉棠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韦国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韦威助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周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庭长;
张秀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二庭庭长;
雷丽芬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三庭庭长;
周善能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
黄列格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吴中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雷丽芬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莫宗艳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秀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周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达良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
免去
陈普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邓如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