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明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为了做好相关审议工作,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修正案草案的修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沟通,3月10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该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该修正案草案的内容是删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利用人工林木、竹材和采伐剩余物烧炭以及经营木炭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规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我区的部分山区农民利用人工林木、竹材和采伐剩余物烧炭的许可证实施以来,按规定办理许可证的很少,实际管理工作中较难以执行。这次取消该项行政许可,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可以实现对森林保护和监管的目的。这也符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符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我委建议提交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