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命陈伟雄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范小辉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二
	免去
	石家祥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葛秋云、黄民创、林音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潘厚福的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王毅的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何春兰、王晶的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
	决定批准
	孟耀军辞去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莫建平辞去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任命
	孟耀军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辛宗明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周琴台为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
	林广成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林鼎立、磨宗展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蒋以龙、龙德生、周永合、康杰、张萍、路意宁的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