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免去钟想廷的自治区水利厅厅长职务;
	决定任命杨焱为自治区水利厅厅长。
	二
	任命
	罗诗汉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杜恒年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韦武斌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第一庭庭长;
	骆金盛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梁月奎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
	免去
	覃祚著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刘拥建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刘洲涛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
	任命
	黄建国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何立新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林国星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