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命:
尹彤为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
决定任命:
韦翼群为自治区监察厅厅长。
(三)
任命:
莫锦荣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吴莹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辉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唐菁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
王苹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胡青兮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杜恒年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王彩念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苹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普明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廖冰冰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兰旭明、周海滨、黎天斌、邹忠来、何锦松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詹柳俐的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四)
免去:
吴静霞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阮世敏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陈向群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杨的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刘贤的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员职务;
王湘波的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