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命:
肖建刚为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延国为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
决定任命:
陈建军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白希为自治区农业厅厅长。
决定免去:
肖建刚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职务;
谢泽宇的自治区农业厅厅长职务;
陈建军的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职务。
(三)
任命:
梁梅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
潘耀杰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孙宝林的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王雷的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秦春洪的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四)
任命:
欧阳军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黄世根、黄诤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莉的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