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4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组织实施、技术权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四个部分,将从引导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扶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广西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条例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努力解决我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承接力不足,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作用难以凸显,是当前广西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唐咸来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方芳:“新条例出台后,自治区人大鼓励各设区市人大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进一步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障碍。”
(裴文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