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颁布于1997年,是全区12个自治县现行有效单行条例中第一件启动修订程序的单行条例,修订过程中,恭城人大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念好“准、稳、实”三字诀。《条例》修订工作完成了阶段性任务。
启动时机把握“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国家简政放权的推进下,取消了多项的森林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经过多次修订,《条例》修订势在必行。在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后,恭城人大及时收集研究相关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情况并报县委审批,率先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立法工作机构,专门预算立法经费,抽调人大相关委室及县司法局、林业局业务骨干参与起草。202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清理现行自治县单行条例的意见,在自治区人大民委和市人大相关专工委的大力支持下,恭城人大加快《条例》修订速度,有望成为全区12个自治县现行有效的21件单行条例中第一件完成修订程序的单行条例。
依法立法步履“稳”。恭城人大始终坚持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整个修订工作蹄疾步稳。《条例》修订中,恭城人大先后到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开展立法调研,面向县四家班子领导、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外出贵州、广东考察学习,赴自治区、桂林市人大听取有关专工委意见,邀请区市林业部门及高校立法基地专家进行论证。起草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论证,对草案反复修改、补充和完善,先后三次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审议,完成向区人大民委征求意见、报县委审批等工作,四易其稿,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021年2月25日,恭城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修订)》。
修订内容力求“实”。恭城人大在《条例》修订中注重科学立法,突出地方特色,重在解决实际问题。恭城人大把握正确方向,注重与当前实施的森林发展政策相衔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确保不与上位法冲突,删除与上位法高度重合的承包经营权规定及林地审批、盗伐林木处罚等内容,对林木检疫、古树名木管理等条款大篇幅压缩;突出地方特色和前瞻性,2016年,恭城县成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作为保护发展指导方向,为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与前瞻性,《条例》修订纳入公益林提升改造、碳汇林业及森林康养等生态发展新理念,积极解决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实际问题,对护林防火、林地占用、古树名木保护和有害生物防冶进行了适当细化补充,将恭城县坚持多年的“禁伐阔叶林、禁止放养山羊、禁止开垦林地坡地、禁止种植速生桉”等“森林四禁”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
(刘让武 陈水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