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普遍赞成修订草案,认为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广西实践特别是法治广西建设的推进,现行档案管理条例与新形势新任务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同时,有2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草案提出了30条意见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高度重视,要求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要根据新情况,着力解决“四个重大”档案管理问题,推进档案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问题,要多听取意见建议,确保条例修订有特色、真管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档案管理工作不仅要把档案保存好,还要利用好,保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分发挥档案资政育人的功能,进一步在利用好档案功能上下功夫。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档案管理是单位与系统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工作,建议要加强档案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要建立起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信息化建设。一是推动电子文件从形成办理到归档管理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助推我区数字机关、数字政府建设提质增速。二是在政务大模型档案业务场景应用、数字档案馆等方面深化务实合作,共同推进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
二、对修订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及定义
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反映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的档案,其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二款“历史记录”后增加“并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对档案进行定义范围界定比较宽,但可能仍然无法穷尽档案的外延,其中“军事、外事”也不在地方立法的权限内,可以考虑不需要作出定义。
(二)关于部门和有关主体档案工作职责
草案第四条规定:“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机构)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落实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该条中强调档案馆职能作用。
(三)关于发挥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草案第五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档案馆应当挖掘、总结和提炼档案资源中的历史智慧、历史经验、历史启示,发挥档案资政参考作用。
“档案馆应当通过展览陈列、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款修改为“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并负责各自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一款,鼓励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参与历史资料的整理、研究、挖掘和利用。
(四)关于文件材料归档
草案第六条规定:“依照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属于归档范围的涉密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照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款“依法照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可以简化为“依法应当归档的材料”。
(五)关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档案管理
草案第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收集整理民族语言、传统体育、传统医药等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档案。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配备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档案工作人员,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档案,加强反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档案的发掘与研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突出涉民族档案保护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措施。
(六)关于档案人才队伍建设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档案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档案专业人员。
“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措施。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鼓励和支持档案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档案人才建设表述方面比较简单,建议增加“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建设档案学学科设立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设档案学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内容,支持高校面向行业培养专门人才,提供更多的政校合作、政企合作资源。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改为“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或课程”。
(七)关于档案交流与合作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推动与其他省(区、市)协同开展档案保护利用、理论研究、馆际交流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开展以东盟国家为重点的档案编研、人才培训等国际档案交流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推动与其他省(区、市)”改为“推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具体条款中体现,在保密的前提下,能更加便捷、有序的借阅和利用档案,更好发挥档案应有的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档案人才队伍建设,保障配备档案专业人员,推动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是有的条文写得比较细,有的可能是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新修订条例草案增加第十一、十二条,对电子档案管理作出规定,非常必要。现在电子档案的发展规定还是不够明确,效果也不是太好。电子档案要做,纸质档案仍然要做,导致不太愿意做电子档案,而电子档案的推广是一个发展方向,也是信息化的体现。这两条有没有可能有一个导向,重要的或者重点的双轨没有问题,但其他档案就只用电子档案,可能操作起来对以后的发展更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发挥好档案在存史资政育人方面的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款中具体指导工作要进一步细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修订后进一步加大档案资源开发力度,统筹馆(室)藏资源,推出一批档案文化精品,深入挖掘广西红色档案资源,充分发挥档案在理想信念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关键时间节点,开放式、博物馆式地展示不涉密档案,让公众更多地了解相关信息。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中一些条文的名词表述要统一。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数字化方面下功夫,同步重视实物档案和数字档案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强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边境国土档案相关管理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推动档案管理与人工智能融合。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在法律责任方面进一步细化,对照上位法的规定,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把着眼点用在行为规制上,发挥立法的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