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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有序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1月26日 12:05       来源:广西人大网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201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早谋划、早部署,从年初就着手制定工作方案,常委会领导率队开展专题调研,在充分听取意见、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经自治区党委批准下发。意见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和步骤、申报和确定程序、积极稳妥开展立法工作、加强工作协调指导等要求。去年7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玉林、钦州六个设区的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去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又作出决定,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七个设区的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至此,我区实现了设区的市全部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常委会加强工作协调指导,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通过培训、挂职、跟班学习等途径,指导设区的市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帮助设区的市人大提高立法能力,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制度。同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启动对设区的市报批法规审查批准机制的改革。广西成为在全国较早完成这项工作的省(区)之一,得到了全国人大的充分肯定。

 

(赵思华/文)

 

 

编辑:李欣颖  审核: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