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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洁员管理 形成长效机制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1月28日 10:16       来源:广西人大网

  1月2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启新就保洁员的配备、待遇和职责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中专门就保洁员进行了规定,请问条例出台以后,每个村屯如何配备保洁员?保洁员待遇如何确定?保洁员的职责有什么具体要求?
  黎启新:首先应当肯定的是,保洁员很重要,他们是维护乡村清洁的重要主体,目前我区已有78%的自然村屯建立了保洁员队伍。因此,我们这个条例草案把保洁员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制度来规定,在第十五条对保洁员的配备、雇用、职责、监督作了规定,目的就是把我区在乡村清洁工作中行之有效的这个制度确定下来,规范管理,大力推行,形成长效机制。
  关于保洁员的配备比例,根据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保洁员的配备比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这么规定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乡镇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人口居住是否集中、地形地貌、清洁工作开展的难度等因素提出配备比例,避免造成保洁员人力资源的浪费或者人员不足、影响乡村保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要充分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这是因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对本村屯的实际情况更为了解,并且保洁员的酬劳包含从村屯收取的保洁费中支取的部分,对于本村屯的保洁工作需要多少名保洁员才可以承担以及保洁费能否承受保洁员酬劳开支等,村委会和村民可以提出合理建议。
  三是最后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这是由于保洁员的酬劳很大部分来源于县级政府财政补助,配备的比例还应由县级政府结合财力状况加以平衡。
从当前我区各地的实践来看,保洁员配备的比例一般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专项活动方案》的指导意见操作,对50户以下居住较集中的村屯,可配备1名保洁人员,对50户以上居住较集中的村屯,按每300人配备1名保洁员标准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这个标准可以看作保洁员配备的最低标准。
  关于保洁员的雇用和待遇。条例草案明确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雇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保洁员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就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务报酬和其他待遇、支付方式等做出约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实践中,保洁员报酬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和村屯自筹的保洁费、集体经济收益等。县级政府一般按户籍人数或者乡镇所管辖的行政村数量拨付补助,用于支付保洁员酬劳,不足部分由村屯自筹经费解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保洁员酬劳差别也较大,保洁员的酬劳标准,应当由各村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关于保洁员的职责。条例草案专门就保洁员的职责进行了规范,根据草案第十五条的规定,保洁员承担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六项:一是负责乡村公共场所、乡村道路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无垃圾、粪便、畜禽尸体等各类废弃物随意丢弃和堆放;二是负责生活垃圾入户收集和公共垃圾箱的垃圾收集,对收集的垃圾进行分类,并将垃圾运至中转设施或垃圾处理设施;三是负责对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是负责协助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并足额上缴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五是负责对村屯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宣传教育,提示其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六是发现有乱丢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破坏乡村清洁设施等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保洁员应当及时制止,无法制止或者违法行为严重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傅小栩)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