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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大代表在立法中说得上话、做得了主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1月28日 11:25       来源:广西人大网

  1月2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对修改后的自治区立法条例如何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理应在立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次对自治区立法条例修改,在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有什么办法能让人大代表在立法中更能说得上话、更能做得了主?
  陈伟雄: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立法职权,地位崇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在立法中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是人大代表本身的职责要求。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了解实际情况,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是人民群众与人大、政府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也是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都明确提出了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数等要求。为了落实这些要求,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作了如下一些规定:一是在立法源头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即规定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把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为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来源;二是在法规案审议中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常委会在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并向其反馈有关情况;三是在立法调研、立法论证活动中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有关机构进行立法调研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参加;通过召开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
  这次对立法条例修改,就充分贯彻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这一指导思想。在起草修正案草案过程中,广泛听取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我们将草案发送给了自治区人大代表和驻桂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大会召开前一个多月,还将草案发送给自治区人大代表,同时请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广西军区政治部组织代表集中研读讨论。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20条意见建议,经研究采纳意见建议6条。比如有的代表提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仅限于合法性方面,我们采纳了该意见,将“主要”审查合法性改为“应当”审查合法性,明确审批权的权限仅限于合法性审查,而不涉及其他方面;又如有的代表提出,对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退回、撤回等程序应作进一步明确,根据该条意见,我们作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在充分吸收和消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了修正案草案,使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充分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凝聚人大代表的共识,最大程度的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

 

(赵思华)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