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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的意愿更多的在立法中体现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1月28日 10:30       来源:广西人大网

  1月2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就修改后的自治区立法条例如何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更多吸收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意愿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请问修改后的自治区立法条例对此有什么具体的体现形式?如何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如何能够使立法更多吸收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意愿?如何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
  陈伟雄: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使立法真正反映人民意愿,实现良法善治,是我们立法工作的一个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自治区党委转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的意见》中也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是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此外,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增设了一些新的制度和程序:一是完善立法公开制度。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通过后要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二是对立法论证、听证提出具体要求。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论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三是设立了单独表决制度,确保及时果断作出决策,避免久议不决。对于法规草案交付表决前,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其提请常委会单独表决,视单独表决情况再决定是否将整个法规草案交付表决。四是增加法规通过前评估、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工作协商、立法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措施。


(赵思华)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