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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指导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1月28日 10:36 来源:广西人大网
1月2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启新就此次立法条例修改对推进设区的市依法有序行使地方立法权有哪些规定,如何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指导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问:此次立法条例修改,对推进设区的市依法有序行使地方立法权有哪些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今后将如何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指导,确保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保证法制的统一?
黎启新:赋予所有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去年7月和12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两批确定我区13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连同已有立法权的南宁市,我区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增加到14个。立法主体增加后,统筹全区地方立法工作,推进设区的市依法有序行使地方立法权,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为此我们在修正案草案中通过四个环节加以规范:一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提前介入设区的市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对设区的市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立法权限和必要性等提出意见,统筹全区立法工作。避免设区的市因各种原因确定一些不合适、不必要的立法项目,避免在立法项目上相互攀比、盲目跟风而忽视本市的实际需要和地域特色;同时统筹安排报批法规数量和报批时间,保持与国家和自治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有机衔接,尽量避免出现因设区的市在审议安排上的不合理而导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扎堆审批法规案的情况。二是增加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上会前的把关程序。主任会议认为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有重大合法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要求报请机关处理后再报请批准,也可以退回报请机关作其他处理。三是在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中,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时,不予批准,由报请机关处理后重新报请批准。四是增加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抵触时的处理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发现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时,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适当的,予以批准;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的,要求报请机关处理后重新报请批准。
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如何加强指导设区的市开展立法工作方面,一要建立立法过程重要问题沟通衔接机制。通过参与立法论证、听证或者座谈等多种方式,提前介入设区的市立法活动,指导、帮助解决立法起草、论证、审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设区的市法规草案表决前送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初步审查,确保报批法规的质量,提高报批工作的效率。二要加强立法能力和制度建设的指导。通过培训、挂职等多种形式,提升各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干部的立法业务能力,在立法项目确定、法规草案起草、立法调研、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公开、立法评估论证和听证、立法沟通协调、立法工作协商、立法咨询、审议等方面帮助建立健全一系列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依法有效行使地方立法权提供坚实的队伍、制度保障。
(谢欣哲)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