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正文

对不同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护分别作明确规定

https://www.gxrd.gov.cn      2017年01月16日 20:50       来源:广西人大网

  1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获悉,为了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关键。条例草案根据不同区域的防护要求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根据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对环境保护的不同要求,将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行为按照递进原则分别作出禁止规定,即可能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在准保护区即予以禁止;可能对水源造成较大污染的,在二级保护区予以禁止;可能造成污染的,在一级保护区一律予以禁止。同时,对上位法未设法律责任的禁止行为设置法律责任;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三是要求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通行区域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法避开的,应当设置预警标识、限速标志和实时监控系统。

 

(谢欣哲 傅小栩/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