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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水源保护区拟禁止新种速生桉

https://www.gxrd.gov.cn      2017年01月17日 16:40       来源:《南国早报》2017年1月17日

  水是生命之源,为了让公众喝上更干净、更放心的水,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就是审议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1月16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召开记者会,对广西饮用水水源地怎么划定、划定后怎么保护,以及大众关注的速生桉问题进行了回应。

 

【图解草案部分规定】

 

水源保护区拟禁止新种速生桉

水源保护区拟禁止新种速生桉

水源保护区拟禁止新种速生桉

水源保护区拟禁止新种速生桉

  ●根据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对环境保护的不同要求,将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行为按照递进原则分别作出禁止规定,即可能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在准保护区即予以禁止;可能对水源造成较大污染的,在二级保护区予以禁止;可能造成污染的,在一级保护区一律予以禁止。

  ●对上位法未设法律责任的禁止行为设置法律责任,重罚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行为。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通行区域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法避开的,应当设置预警标识、限速标志和实时监控系统。

 

【草案亮点】

 

  亮点1 水源保护区禁新种速生桉

  广西是我国桉树人工林第一大省区,3000多万亩桉树种植面积,占全国一半左右。桉树种植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条例草案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或农村饮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涵盖速生桉)。据介绍,速生桉生长过程对土壤肥力、水分的消耗很大,不利于涵养水源、保护植被;特别是有的地方,部分速生桉经营者大量使用化肥、除草剂,甚至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表示,考虑到十年是林业行业比较常用的一个年限,国家对造林补助也是按照十年期限,十年之后就可以采伐,将轮伐期明确为不足十年比较合适。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鉴于树木的生长不是一两年的事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条例实施前已经种植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如何处置不作硬性规定,由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草案还规定,对在二级保护区内或农村饮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逾期不改正的,除了可代为清理或更换树种外,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

 

  亮点2 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之后,水源保护地的群众生产生活会受到限制或者影响。对此,条例草案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力度,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跨区域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并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郭燕群 佘鸿雁/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