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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我区检察机关加强“高墙”内外刑罚执行活动监督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9月24日 16:54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5年9月24日

原标题:我区检察机关加强“高墙”内外刑罚执行活动监督

    3名原“厅官”罪犯被依法重新收监 

 

  我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延伸监督触角,加强“高墙”内外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佘国信、张廷登和陆汉超3名原厅级职务犯罪罪犯被依法重新收监。
  9月23日上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向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报告了全区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会议于9月24日分组对报告进行审议。


  60名原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被收监执行


  全区检察机关始终把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作为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坚持日常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突出抓好对刑罚执行中罪犯的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惩、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多次获得减刑、频繁调换监管场所等罪犯的监督,依法派员列席刑罚执行机关提请阶段的评审会议、出席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探索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鉴定进行法医文证审查,切实把监督工作贯穿刑罚变更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强与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依法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119548件,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95280件,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2994件。 
  2014年,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专项检察活动,重点监督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共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对60名原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收监执行,其中自治区财政厅原厅长佘国信、自治区民政厅原厅长张廷登和原副厅长陆汉超等3名原厅级职务犯罪罪犯被依法重新收监。
  全区检察机关还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以及罪犯日常考核、会见、通讯、服刑场所变更等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大力度查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犯罪案件,严肃查办重大监管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维护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刑罚执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3件。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梁振林、原政委钟世范和原副局长曾爱东等16名司法人员,因在罪犯黎东明违法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涉嫌徇私舞弊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78名涉嫌又犯罪的罪犯被起诉
 

  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把打击罪犯又犯罪活动作为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的有力手段。依法及时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罪犯脱逃、“牢头狱霸”、破坏监管秩序等违法犯罪。坚持提前介入,引导执行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固定案件证据,从快批捕起诉。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嫌又犯罪的罪犯78人,其中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36人,破坏监管秩序犯罪18人,脱逃犯罪8人。2014年,阳朔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对该案背后的违法问题展开调查,及时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罪犯提起公诉,并对3名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监管民警立案侦查。
  全区检察机关将监督关口前移,切实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监督,超期羁押现象得到有效遏止。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工作,2010年5月1日前羁押的久押不决案件基本清理完毕。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对1770名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获采纳1725人,获采纳率为97.5%,居全国前列。


  乡镇检察室同步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改造
 

  全区检察机关不断延伸监督触角,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全区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通过实地检查、走访、座谈、约谈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问题。发挥派驻乡镇检察室职能,同步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改造情况,不断提高监督实效。2015年4月,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全面核查社区服刑人员底数和矫正执行情况。截至2015年7月,全区检察机关在专项检察活动中监督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58人、漏管73人、虚管166人,严厉打击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24人,监督收监执行130人。 
  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区检察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模式,重点推动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罪犯悔改表现情节,并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强化对监狱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全区检察机关对没有全面履行财产刑义务的37名罪犯,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时予以缩短相应幅度,共促使罪犯交纳罚金13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刑事裁判的权威。 
  据介绍,广西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戒具和禁闭使用情况专项检察等3项工作经验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我区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6个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省份之一。

 

(黄世钊/文)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