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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审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9月25日 15:29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5年9月25日

  原标题: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审,拟规定——

      公务活动可委托旅游业承办

 

  为适应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需要,有效解决我区旅游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区对2001年制定、2008年修订的自治区旅游条例再次进行修订。9月2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自治区人大外事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郑军健介绍,目前,我区的旅行社、酒店等旅游企业不能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旅游企业的壮大,也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明确指出,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实践中,旅游服务企业在承办交通、食宿、会务、接待等服务事项方面具有价格优,服务好等优势。据权威部门测算,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通过将公务活动委托给旅游企业承办,至少可节约15%的费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法委托给具有经验的旅游服务企业承办更符合市场规律。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服务企业承办交通、食宿、会务、接待等服务事项,同时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共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规范旅游企业的服务行为,有效防止利用承办公务活动进行公费旅游活动。

  《条例(修订草案)》对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管理作出了规定。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针对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后,有些经营者违反旅游规划、破坏环境或占用了旅游资源但长期不开发利用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加以规范,规定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黄世钊/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